【真题链接】
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莱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多选题)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参考解析:
A项:“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第二手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而是通过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本题中,证人李某没有亲眼看到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而是从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谈话中间接的了解到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并就此提供的证言,即属于传来证据。所以,A项正确。
B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对,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本题中,证人李某有关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证言,能够直接证明徐某有罪。因此,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所以,B项正确。
C项: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相对,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属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徐某实施了杀害高某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是有罪证据。所以,C项正确。
D项:言词证据,是人和记载人的言词之书面材料的证据,其依靠人的陈述来反映有关案件的事实,并表现为语言的形式。李某的证言属于言词证据。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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