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种类
书证 vs 物证
类型 | 概念 | 收集、审查、判断 |
书证 | 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 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 其他物质材料 | (1)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程序有疑问或书证有更改、更改迹象,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口诀:无来源、无关联、不反映,直接排除 |
物证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
证人证言 vs 被害人陈述
类型 | 概念 | 收集、审查、判断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以外了解情况的第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 |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②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③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直接排除 口诀:没个别、没核对、没翻译(手语) (4)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被害人陈述 | 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 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 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类型 | 概念 | 收集、审查、判断 |
辨认笔录 |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 场所进行识别认定后所作出的客观记载 |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口诀:没主持、提前见、没个别、没混杂、 给暗示 |
鉴定意见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二、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 种类 | 概念 |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 | 直接证据 |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有肯定性直接证据与否定性直接证据的区分 |
间接证据 |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 |
证据的表现形式 | 言词证据 | 人的陈述,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
实物证据 | 以实物为表现形式,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证据材料的来源 | 原始证据 |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
传来证据 | 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 |
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 有罪证据 | 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
无罪证据 | 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
三、证据规则分类
证明力 vs 证据能力:
1、证明力,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2、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4、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四、证明标准
阶段 | 证明标准 |
立案 |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逮捕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 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
侦查终结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问题: 《刑诉法》第 55 条,“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证据充分性要求:凡是属于定罪量刑事实、情节都有证据予以证明。这要求必须正确把握具体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凡属于证明对象,均需要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证据的确实性要求:凡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均需经过法定程序加以查证属实。任何未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确保辩护方的质证权,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最后,结论唯一性要求: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综合全案证据,不存在合理怀疑,所以证据环环相扣、指向一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 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
审查起诉 | |
有罪判决 |
证据不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区分原则
【配套练习】
下列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某盜窃案中,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书证
B.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作的笔录属于书证
C.路人甲在案发时用数码摄像机拍下了抢劫全过程属于证人证言
D.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指纹,该指纹属于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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