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案的救济
1、复议
2、自诉
3、立案监督
线索来源 | 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 ②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或审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信息中自行发现线索。 |
当立不立 | 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②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③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④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
不当立而立 | ⑤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 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
立案监督程序 | ①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 ②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十五日内) 决定立案或(立即)撤销案件。 |
公安不服 | (1)公安救济 ①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②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级检在15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2)公安不作为 ①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②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
【配套练习】
张某被王某殴打致重伤,但是张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却迟迟不予立案,张某于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应当: ()
A.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
B.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
C.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
D.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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