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种类 | 搜查 |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
主体 | 侦查人员(两名)(搜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侦查人员(两名) |
对象 |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 ①查封、扣押的对象: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②查询、冻结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③持有人拒绝交出的,可以强制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并退还、返还; |
是否需要证明文件 | (1)原则上需要搜查证;但是,侦查 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紧急情况”是指: ①可能随身 携带凶器的; 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 危险物品的; 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 犯罪证据的; 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 疑人的; ⑤其他紧急情况。 | ①不需要扣押证; 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 件,需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 【注意: 唯一一个不需要证件的】 |
程序 | ①【见证人】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②【签名盖章】搜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拒签名盖章,应当记明笔录。 ③【强制搜查】如有拒绝提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侦查机关可强制提取 | ①扣押应有见证人在场; ②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③应当制作两份清单。侦查人员、见证人、 持有人签名,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 |
二、鉴定
鉴定人 | ①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 ②获得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 ③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
鉴定意见 | 出具: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签名或者盖章。对于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使用: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 |
鉴定期间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
三、辨认
要求 | 内容 |
主体与对象 | 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辨认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
主持要求 |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单独辨认 | 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 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
混杂辨认 | (1)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 7 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 10 人的照片 (2)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 5 件,照片不得少于 5 张 (3)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 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
不得暗示 |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故意作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保密规则 |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应当为其保密 |
四、技术侦查
适用条件 |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侦查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
主体 |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
种类 | 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卧底侦查、化妆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 |
对象 |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
期限 | (1)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 3 个月以内有效。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2)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3 个月 |
【配套练习】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如果使用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则不可使用该证据
B.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C.控制下交付只适用于毒品犯罪或者交易财物的犯罪
D.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办案人员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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