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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考前背诵考点(10):侦查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20-09-21 15:40:00

一、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种类
搜查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主体侦查人员(两名)(搜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两名)
对象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①查封、扣押的对象: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②查询、冻结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 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③持有人拒绝交出的,可以强制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并退还、返还;

是否需要证明文件

(1)原则上需要搜查证;但是,侦查 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紧急情况”是指:

①可能随身 携带凶器的;

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 危险物品的;

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 犯罪证据的;

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 疑人的;

⑤其他紧急情况。

①不需要扣押证;

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 件,需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 【注意: 唯一一个不需要证件的】

程序

【见证人】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②【签名盖章】搜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拒签名盖章,应当记明笔录。

 ③【强制搜查】如有拒绝提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侦查机关可强制提取

①扣押应有见证人在场; 

②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③应当制作两份清单。侦查人员、见证人、 持有人签名,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

二、鉴定

鉴定人

①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

②获得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

③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鉴定意见出具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签名或者盖章。对于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使用: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鉴定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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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辨认

要求内容
主体与对象 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辨认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主持要求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单独辨认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 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混杂辨认

(1)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 7 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 10 人的照片

(2)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 5 件,照片不得少于 5 张 

(3)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 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不得暗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故意作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密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 应当为其保密

四、技术侦查

适用条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侦查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主体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种类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卧底侦查、化妆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
对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期限

(1)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 3 个月以内有效。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2)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 3 个月

【配套练习】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如果使用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则不可使用该证据

B.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C.控制下交付只适用于毒品犯罪或者交易财物的犯罪

D.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办案人员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故A项前半句正确,后胖句话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3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故C项错误。依据《公安部规定》第255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故D项前半句话错误。依据《公安部规定》第258条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56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故D项后半句话的错误在于,更办案人员,无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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