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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诉考前背诵考点(17):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20-09-25 09:22:00

一、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程序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的例外) 

3、核准权具有专属性——最高法和高级法院 

4、程序启动具有自动性——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 起自诉或上诉。 

5、报请复核方式——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报请复核程序

①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生效后,应当层报高级法院审核,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高院同意的,继续层报最高法核准;

②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核准。

③高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应当在作出裁 定后10日报请最高法

处理

(1)核准

①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②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②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新事实、证据);

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④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⑤数罪并罚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发回; ⑥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发回

(3)改判

①数罪并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②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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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缓复核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
复合庭3名审判员,应当提审被告人
处理方式

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④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⑤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⑥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⑦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缓不 加刑”)

【配套练习】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A. 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 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 -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 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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