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原则
1、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2、不公开 审理原则
①被告人不满 18 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但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 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③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 旁听。 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 等形式。 ⑤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3、分案处理原则 【新增】
(1)分案处理原则的三方面内容
①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②在处理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 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
③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 个监所;
(2)分案起诉的例外:
①未成年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②案件重大、 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③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④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 形的;
(3)分案审理 《刑法》第 463 条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4、全面调查原则 【新增】
①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不仅要调查案件事实,还要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与心理特点、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 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
②落实全面调查原则主要通过调查报告予以落实:
③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既可以由公检法机关自行开展调查并制作,也可以委托其他的主体进行,辩护人也可以提交反映未成年人全面情况的书面材料;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④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可以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依据,在法庭审理中应当进行质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依据;
5、公众参与原则
二、侦查阶段的逮捕(新增)
1、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 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 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3、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2)犯罪预 备、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 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7)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配套练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
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
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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