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 | 刑罚内容 |
人民法院 | 无罪、免除刑罚的判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 口诀:要钱要命无罪免罚 |
监狱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
公安机关 |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 3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代为执行) 口诀:两主两附加 |
社区矫正机构 |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二、刑事涉财部分的执行
事项 | 具体内容 |
适用范围 | 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
执行主体 |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6 个月内执行 |
执行顺序 |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医、退、债、罚、没) |
三、减刑、假释
适用对象 |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拘有无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减刑条件程序 | 1、减刑条件: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 2、减刑程序: 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假释程序 | 1、假释条件:一是已经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要实际执行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 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不受限制。 2、程序: 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 |
减刑、假释 案件的审理方式 |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④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⑤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⑥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
减刑、假释的监督 | ①【决定前】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 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②【决定后】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 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裁定。 ③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发现下级法院做出的确实有错误,可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
假释撤销 | 同缓刑的撤销,【脱离监管、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撤销假释】 |
【配套练习】
针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
A.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走私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
B.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C.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D.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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