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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的行政法思维导图合集:第五章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

作者:233网校 2020-05-18 17:26:57
导读:行政行为是学习行政法的重要工具,只有理清了每个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才能掌握行政法的体系脉络。那么,行政法中有哪些行政行为呢?他们在法考中又会如何考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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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png

【典型真题】

1、某县政府发布公告,要求北苑小区居民与县政府协商拆迁安置补偿款事宜,根据补偿标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于60日内搬离。该公告的法律性质为?(单选题)

A.行政协议

B.行政指导

C.单方行政行为

D.行政强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是官民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分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而行政合同具有双方性。所以,A选项错误。

行政指导是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行为,而本题县政府要求居民60日内搬离,为公民设定了义务负担,所以,不属于B选项的行政指导,而属于C选项的单方行政行为。

本公告属于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下的行政命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而不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控制与预防性,行为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内容,本公告显然不具备该特点;而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时,作出的动用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而本题尚停留在给当事人设定义务的阶段,并没有走入到强制执行阶段,只有在当事人不搬离之后,作出的才可能是执行行为。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2、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单选题)

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

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

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选项A错误。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选项B错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行为。   

选项C正确。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据此可知,行政征收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选项D错误。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据此可知,行政调解并无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单选题)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的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的行为。一般来说,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或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或为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甲公司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不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符合上述第4项的规定,市建设局可以依法撤销甲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的此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所以C项正确。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市建设局撤销许可证的行为是对行政主体及相对人共同过错的纠正,而不是针对甲公司(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概念,也不属于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所以A项错误。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性措施包括留置盘问、传唤、查封、扣押、冻结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程序性的行为,仅存在于行政程序的一个相对独立阶段,具有临时性与可解除性,只是对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并非实质的、实体上的剥夺。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涉及甲公司的实体权利,是实体性而非程序性的行为,该撤销行为使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永久失效,而非是临时性的解除。所以市建设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项错误。 

行政检查,是指有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进行的影响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了解检查行为。作为一种监督方式,行政检查只是一种了解、检查行为,它并不直接处理或改变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主要通过询问、检查、搜查、索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市建设局对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撤销,属于对实体权利的改变,而行政检查往往只是引发此种撤销行为的前置程序,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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