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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①法律优先: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②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
①公平公正: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②考虑相关因素:只考虑与立法授权目的相关的各种因素,不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
③比例原则:①合目的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目的或者有助于目的达成;③行政机关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必须选择对相对人的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
3.诚实守信原则
①诚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②信用: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二、行政主体
1.概念: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分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三、公务员法
1.调任: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外到内)
2.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内到内)
四、具体行政行为
1.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2.效力
①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 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必须遵守,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都有拘束力。
②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 不得更改的效力。
③执行力: 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五、行政许可
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委托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集中实施:经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六、行政处罚
1.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2.没收违法所得: 被处罚人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
没收非法财物: 被处罚人直接用于违法行为, 且属于本人所有的物品。
3.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机关暂时或永久的停止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4.一事不再罚: 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 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采取强制手段, 强迫其履行义务, 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八、行政诉讼
1.诉讼参加人
①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被告: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 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③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管辖:不同级别和地域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 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九、行政复议
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 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十、国家赔偿
1.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2.司法赔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所、 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 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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