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商法科目知识点变动不大,大多对一些表述性的词语进行修改,考生需了解和理解新增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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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 内容 | 变化内容(2020年) | 变化内容(2021年) |
第一章 公司法 |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 【删除】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登记机关 登记的程序 登记的效力 | |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与股东权利 |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 【修改为】:“股东的义务(股东的共同义务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 |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股东利润的分配)” | 【修改为】:“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股东利润的分配)” | |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 【删除】(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公司分立后债权债权的承担 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 | ||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 【删除】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删除】股份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的形式 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删除】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 | 收购本公司股份【修改为】股份回购 | |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 合伙协议(【删除】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生效) | |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 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 | 【修改为】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 |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 【修改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 ||
第四节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 合伙事务的决议(【删除】决议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事项) | ||
第六节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 入伙的后果(【删除】入伙人的权利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 ||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解散” | 【修改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 第七节 重整程序 | “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 | 【修改为】“出资人和管理层的限制” |
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 【删除】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 ||
第六章 票据法 |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删除】挂失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 公示催告的适用 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 | |
第九章 海商法 | 第七节 海难救助 | “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 【修改为】“救助款项的担保与先行支付” |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2008年5月...法释[2014]2号) | 【新增】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2013年7月...法释[2013]22号) | 【新增】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8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新增】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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