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建设法的概念、特点。
生态保护建设法是有关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和自然灾害防治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
特点:
1、生态保护建设法吸收、借鉴了生态学的理念,体现了环境法的综合性和生态化。
2、生态保护建设法坚持生态化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主张生态保护建设应以生态系统结构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为目标,从单要素管理向多要素综合管理的转变,从静态管理向适应性管理转变,重视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的统一管理、生态监测与科研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将人类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协调管理。
3、生态保护建设法与自然资源法、污染防治法不同。
4、生态保护建设法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其内,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一个新的发展领域。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的概念。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资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资源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制度,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