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条款(F19-F21)
1、试用期的限制
A: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B: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C: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D: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表: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期限 |
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 禁止约定试用期 |
3个月-不满1年 | ≤1个月 |
1年-不满3年 | ≤2个月 |
3年以上/无固定期限 | ≤6个月 |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下篇接可备条款中的服务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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