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四:有追索权的保理?债权的让与担保!
——来源于233网校陈飞老师
让与担保,有实物的让与担保,股权的让与担保,还有债权的让与担保。
有追索权的保理,可以理解为债权的让与担保。
(一)立法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766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二)规则释义
1、有追索权保理的含义
(1)根据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是否有追索权,可以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与无追索权的保理。
(2)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保理人有权向原债权人追索的保理。
(3)有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指的是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有无追索权。
(4)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清偿期届满之后,保理人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偿付应收账款相应的债务。
2、有追索权保理的规则要点
(1)保理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支付债权人一笔价款(A)。
(2)价款(A)的回购期届满后,保理人未获债权人回购或清偿保理融资款本息的,保理人有选择权。
(3)保理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或者选择向债权人主张清偿。
(4)保理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要进行清算,多退,少不补。
(三)有追索权保理的案例模型
1、模型示意图
图表 1: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示意图
2、上图说明:
(1)甲对乙有100万应收账款债权,丁对乙有60万债权。
(2)甲丙订立保理合同,约定:
第一,甲将该100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丙;
第二,丙向甲支付80万,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对价;
第三,丙有权依约向甲追索80万本息(丙有权要求甲依约回购100万应收账款)。
(3)清偿期届满之后,丙无法获得有效清偿的情形下,法律效果如下:
第一,丙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乙清偿。因为,丙受让了甲的债权,丙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丙向乙主张清偿应收账款时,必须进行清算。
具体而言,乙向丙清偿100万元,丙获得100万后,其中的80万及利息留给自己,多的大约20万应返还给甲。因为,丙当初只给了甲80万对价。丙不能从债务人乙处获得超额利益。
上述这种退还多收款项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担保中,实现担保物权时的清算行为。
第三,丙不得就自己对乙的100万债权主张优先受偿。即,丙对乙的100万债权,不得对抗乙的另外债权人丁。
当然,如果丁也是保理人的,则可能依据民法典(草案)第768条,丙丁之间互相产生对抗效力。如果丁不是保理人的,则无此问题。
第四,丙也有权选择请求应收账款债权人甲返还80万元本息,或者请求甲回购该100万元应收账款。因为,保理人丙对债权人甲有追索权。
(四)有追索权保理的本质
有追索权的保理,与普通的债权让与存在本质区别,其性质更类似于“债权的让与担保”。具体解释如下:
1、名义上是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给保理人,保理人向债权人支付受让债权的对价。本质上,是保理人对债权人发放借款(A),债权人将自己另外的应收账款债权(B)让与给保理人,作为保理人对债权人发放借款(A)的担保。
2、保理人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追偿,但要进行清算。
3、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清偿时,原则上没有优先受偿权,无权对抗债务人其他普通债权人(C)。
4、清偿期届满,保理人也有权不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追偿,而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
5、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的额度,不是应收账款债权(B)本身的额度,而是保理人当初支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价款的额度及其相应的利息(A)。
【注】这里的A、B、C,均代表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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