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五:无追索权的保理?债权让与!
——来源于233网校陈飞老师
(一)立法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767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二)规则解读
1、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债权让与。
2、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求偿,不能向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求偿。即,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无追索权。
3、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求偿后,所获得的清偿,无需清算。即,保理人就所获得的清偿,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超额部分。
4、无需清算的理由:
(三)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模型图
1、模型示意图
图表 1: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示意图
2、上图说明:
(1)甲对乙有100万应收账款债权,丁对乙有60万普通债权。丁不是该100万应收账款的另一保理人。
(2)甲丙订立保理合同,约定:
第一,甲将对乙的100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丙;
第二,丙向甲支付80万,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对价;
第三,约定丙对甲无追索权,或对追索权未作约定。
(3)清偿期届满之后,法律效果如下:
第一,丙仅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乙清偿。因为,丙受让了甲的债权,丙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债务人乙向丙清偿以后,无须进行清算。
即,乙向丙清偿100万元,丙获得100万后,该100万,丙有权全额保留,无须将多的20万返还给甲。因为,这100万的债权自从转让给丙之后,就与甲无关了。
第三,丙不得就自己对乙的该100万应收账款债权主张优先受偿。
即,丙对乙的100万债权,不得对抗乙的另外债权人丁。因为,债权不具有优先性,具有相容性。
第四,丙无权选择请求债权人甲返还80万元本息。因为,表面上是,保理人丙对债权人甲无追索权;本质上是,保理人丙从债权人甲处买断该100万债权后,丙与甲就没关系了。
(四)无追索权保理的原理解读
1、无追索权保理的本质是什么?
无追索权的保理,可以理解为债权让与。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与有追索权的保理,有什么区别?
区别,具体如下:
(1)无追索权的保理,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2)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债权让与,是一种财产权的转让。
(3)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债权的让与担保,是一种担保方式。
3、为什么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求偿后,所获得的清偿,无需清算,无需向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退还超额部分?
(1)从具体规则上来说。
第一,这是债权让与的应有之意,无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人受让了应收账款债权,成为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应当是应收账款的新的债权人,也就是实际债权人(保理人),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清偿。
第二,而且清偿之后,作为新的债权人的保理人,当然有权保有该清偿,当然无需向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返还超额部分。因为,这个应收账款债权自从转让给保理人之后,就与原债权人无关了。
(2)从原理上来说。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由于保理人在无法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因此,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较低。但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在无法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不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因此,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较高。
承受高风险的人,获得更多的受益,承受较低风险的人,获得较少受益。这样一来,权利与义务一致,也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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