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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五:无追索权的保理?债权让与!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2月30日

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之五:无追索权的保理?债权让与! 

——来源于233网校陈飞老师

(一)立法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767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二)规则解读 

1、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债权让与。 

2、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求偿,不能向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求偿。即,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无追索权。 

3、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求偿后,所获得的清偿,无需清算。即,保理人就所获得的清偿,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超额部分。 

4、无需清算的理由: 

(三)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模型图 

1、模型示意图 

图表 1: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示意图 

image.png

2、上图说明: 

(1)甲对乙有100万应收账款债权,丁对乙有60万普通债权。丁不是该100万应收账款的另一保理人。 

(2)甲丙订立保理合同,约定: 

第一,甲将对乙的100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丙; 

第二,丙向甲支付80万,作为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对价; 

第三,约定丙对甲无追索权,或对追索权未作约定。 

(3)清偿期届满之后,法律效果如下: 

第一,丙仅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乙清偿。因为,丙受让了甲的债权,丙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债务人乙向丙清偿以后,无须进行清算。 

即,乙向丙清偿100万元,丙获得100万后,该100万,丙有权全额保留,无须将多的20万返还给甲。因为,这100万的债权自从转让给丙之后,就与甲无关了。 

第三,丙不得就自己对乙的该100万应收账款债权主张优先受偿。 

即,丙对乙的100万债权,不得对抗乙的另外债权人丁。因为,债权不具有优先性,具有相容性。 

第四,丙无权选择请求债权人甲返还80万元本息。因为,表面上是,保理人丙对债权人甲无追索权;本质上是,保理人丙从债权人甲处买断该100万债权后,丙与甲就没关系了。 

(四)无追索权保理的原理解读 

1、无追索权保理的本质是什么? 

无追索权的保理,可以理解为债权让与。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与有追索权的保理,有什么区别? 

区别,具体如下: 

(1)无追索权的保理,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2)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债权让与,是一种财产权的转让。 

(3)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债权的让与担保,是一种担保方式。 

3、为什么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求偿后,所获得的清偿,无需清算,无需向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退还超额部分? 

(1)从具体规则上来说。 

第一,这是债权让与的应有之意,无追索权保理中的保理人受让了应收账款债权,成为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应当是应收账款的新的债权人,也就是实际债权人(保理人),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清偿。 

第二,而且清偿之后,作为新的债权人的保理人,当然有权保有该清偿,当然无需向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返还超额部分。因为,这个应收账款债权自从转让给保理人之后,就与原债权人无关了。 

(2)从原理上来说。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由于保理人在无法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因此,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较低。但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在无法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不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因此,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较高。 

承受高风险的人,获得更多的受益,承受较低风险的人,获得较少受益。这样一来,权利与义务一致,也算公平。 

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233网校陈飞老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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