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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基础上修改共107条,其中表述调整、增减内容(无知识点变动)约58条,知识点新增、修改约49条。
一、《物权法》第一编总则 主要内容
1、第一章 基本原则
2、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二、旧法与民法典草案对照修改表
旧法《物权法》 | 新法《民法典》草案物权编 | 变动对比 |
第一分编 |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
第 1 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删除《物权法》第1条 | |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 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第 205 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 删除《物权法》第2条第二款、第三款 |
第 4 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 207 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民法典强调平等保护物权,将“单位”修改为“组织”,扩大范围。 |
第 5 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删除《物权法》第5条 | |
第 7 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删除《物权法》第7条 | |
第 8 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删除《物权法》第8条 |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
第 18 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第 218 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民法典限定为“不动产” |
第 219 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民法典新增内容【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 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
第22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 门规定。 | 第 223 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 删除《物权法》第22条第二款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
第 25 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 226 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民法典删除“依法” |
第 26 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第 227 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民法典删除“依法” |
第 27 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 228 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民法典将“双方”修改为“当事人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
第 28 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 229 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民法典将“委员会”修改为“机构”,将“人民政府”删除 |
第 29 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第 230 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民法典删除“受遗赠” |
第 31 条 依照本法第 28 条至第 30 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第 232 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
第 35 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第 236 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 民法典新增“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 |
第 36 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第 237 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民法典增加“依法” |
第 37 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第 238 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 事责任。 | 民法典增加“依法 |
第 38 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 ,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第 239 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 民法典删除《物权法》第38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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