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交流群(点击进群)
即将颁布的民法典,增加了不少新的法律制度,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用益物权中的居住权。
一、居住权的内涵
居住权内涵十分丰富,在国际公约、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以及物权法等私法领域含义并不相同。在国际公约及宪法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权利,或称住房权、住宅权。
而在私法领域内,在物权法上,居住权则有其特定含义,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一种。
在私法领域,对他人住房进行居住的权利可由两种法律关系创设,一种是通过物权法律关系创设,即产生作为他物权的居住权;另一种是通过债权法律关系创设,即产生承租权、借用权等。由于物权与债权性质上的不同,所以居住权与承租权、借用权在法律效力、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可将二者混淆。
二、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係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2.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用范围之内。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单独使用。
3.居住权具有专属性
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
4.居住权具有无偿性
古代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解决没有继承权的女性或者奴隶老无所养的问题。现在主要解决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说保姆的权利的问题。因此。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
5.居住权的设定方式
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以登记为权利设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遗嘱设定。
三、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六十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小伙伴们,你理解了居住权的概念了吗?有什么样的看法?
点击领取 >>领取法考新人礼包(海量必备学习资料+讲师课程免费试听+1200元购课优惠券)>>
233法考高端班强势来袭!更科学的课程体系+更专业的师资团队+更全面的服务保障=法考一站式通关方案~戳此踏上法考之旅,我们为梦想走过的每一步,都算数>>>
无论世界怎样喧嚣,只希望你可以不被打扰。我们为你准备了免费题库,静下来,再坚持一会儿,成功的花儿很快就要绽放了>>>
延伸阅读:
答疑解惑:加233法考学霸君微信个人号【ks233wx19】,进微信备考交流群,一对一答疑解惑、分享免费学习资料、报考资讯、通关经验、每日考点打卡等,与广大法考生共同学习进步!
提醒订阅:为帮助法考生及时获取2020年法考最新内容,点击【下载233网校APP】,及时给法考生们推送提醒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