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旧法《合同法》 | 新法《民法典》草案 | 变动对比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 |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民法典表达更加精准 |
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民法典删除此内容 | |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釆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民法典新增内容 | |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 ||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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