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旧法物权法 | 新法《民法典》草案 | 变动对比 |
第五分编 占有 | ||
第二十章 占有 | ||
第 243 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 第 460 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 |
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第 462 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民法典新增“停止侵害” |
第 246 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 民法典删除此内容 | |
第 247 条 本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民法典删除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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