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一步分为两大模式: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其依据是公示方式的不同。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登记/交付生效主义模式,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1.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
基于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该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否则物权不发生变动。该模式称为“债权形式主义”。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然遵循交付生效主义原则,但其还有一项特殊规则,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1)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例外情形,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豁免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注意,不动产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仍适用于这一原则: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交付仍然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动产抵押权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注意,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2.例外
登记对抗主义:三种物权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合同)生效后,物权即为设立,无需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作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合同生效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这一设立债权的意思),所以这一模式又被称为意思主义;由于登记仅为对抗要件,所以这一模式又被称为登记对抗主义。
简化为: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