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对此期间,民法总则规定了两类:
(1)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失踪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意外事件的特殊期间为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但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为其他利害关系人。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有关机关可以证明无生存可能的,公告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