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杰很有音乐天赋,他16岁就不再上学,虽然还未成年,但已经可以通过举办各种演出获取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了。
在小杰长大的过程中,许多长辈都对他有所馈赠。
6岁的时候,叔叔送了1个口琴。
10岁的时候,姑姑送了1把吉他。
15岁的时候,爷爷送了1架钢琴。
小杰的这些受赠行为,在民法上,都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呢?
这就涉及到民法上一个重要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一个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就会存在某种效力瑕疵,要么无效,要么效力待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我们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 ①X≥18岁的成年人 |
效果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效力瑕疵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 ①8岁≤X<18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
效果 |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先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范围 | ①X<8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效果 |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
现在,大家应该知道小杰的受赠行为,都具有哪些不一样的法律效力了吧?
6岁时,小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受赠叔叔的口琴如果没有经过爸妈代理,就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10岁以及15岁时,小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接受赠予又是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所以无论是受赠姑姑的吉他还是爷爷的钢琴,都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那么,现在的小杰,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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