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因遭到小王胁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低价出卖给小王,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小王是否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呢?
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概念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行为存在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类型 /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 |
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包括“乘人之危”) |
因欺诈实施的法律行为 |
因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 |
/ 法律效力 /
撤销前,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撤销后,法律行为溯及既往自始无效。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行使主体 /
重大误解 | 误解方享有撤销权(若双方都误解,则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
显失公平 | 受有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
欺诈 | 受欺诈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
胁迫 | 受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
/ 行使方式 /
撤销权只能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以其他方式行使撤销权的,不发生撤销的效力。
/ 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如果权利人长期拖延不去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逾期不行使则撤销权消灭。民法将这种期限称之为:除斥期间。
短期除斥期间 | 1.原则上,短期除斥期间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例外:遭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
最长除斥期间 | 最长除斥期间为5年,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
因此,小田虽然已经将房子转让给小王,交付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只要除斥期间没有经过,小田就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夺回房子。
小田胜诉的判决一经生效,该转让行为就溯及既往无效,小王需要向小田返还低价取得的房子,同时赔偿小田受到的损失。
你想知道更多的民法知识吗?快来听听陈飞老师妙趣横生的讲解吧>>
无论世界怎样喧嚣,只希望你可以不被打扰。我们为你准备了免费题库,静下来,再坚持一会儿,成功的花儿很快就要绽放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