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
牧民朱某在自家草场上放牛时,偶然发现了一块重达17吨的陨石。他喜不自禁,当成珍贵的宝贝保管了25年。
后来,当地政府发现了这块陨石,向朱某支付了两万元的看护费后,将其搬到市区进行保护。
朱某不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政府归还陨石。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起诉,朱某于是又提出申诉。
随后,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中院进行重审。
聪明的小伙伴们,你们认为这块“天外之客”应该属于谁呢?
本篇,我们就带大家探索一下陨石在我国民法上的归属,一起来看看吧~
二、知识精讲
庭审中,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的诉求合不合理,被告应不应该将陨石归还给原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下的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换言之,如果你捡到一块黄金,这块黄金自然属于国家的,有法可依。
但是,如果是天上的陨石,从它掉下来的那一刻起,就存在一个归发现人所有还是归国家所有的问题。
一种观点是归发现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与第1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它们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曾经都是有主物,有权利人。而天降陨石是上天的恩赐,属于无主之物,没有权利人,所以并不适用遗失物、漂流物等物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是归国家所有。
因为陨石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具有丰富的科研价值,十分宝贵,在国家手里更能物尽其用。
然而,物权法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叫物权法定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法定的,不能说归国有就国有。
那么,对于陨石我国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归国家所有。陨石自然与水流、海域无关。
但,陨石属于矿藏吗?
再看看《矿产资源法》第2条对矿藏的定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陨石从天而降,自然会降落在地表上。
然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条中又明确指出: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陨石当然与地质作用有天壤之别,又排除了适用。
所以陨石就不归国家所有了吗?
继续翻开《物权法》的第48条,其中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陨石虽然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相差较远,但又属于自然资源。这样似乎得出了陨石归国家所有的结论,却有点牵强。
一块从天而降的陨石,掀起了我国民法的轩然大波,反映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然而法律尚不完善,陨石却已经降临。该怎么处理呢?
还是要回溯到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陨石自然归发现人所有。如果国家想要进行科研工作,则需要与老百姓协商购买,不同意的,应通过征收征用的方式并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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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题解
某地因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经常有陨石掉落,当地人多以陨石买卖为业且收入颇丰。一天,一块陨石从天而降,落入乙家的菜地里。邻居甲看到后将其捡到。关于陨石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乙共同共有
D.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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