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内容多,难度大,常与民法其他知识点结合命题,一定要全面掌握。来听听陈飞老师的精彩讲解吧>>
(一)具体概念
时效中断 | 指在短期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消灭,待该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
时效中止 | 指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该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
【小贴士】
最长时效期间既不发生中断,也不发生中止,仅短期时效期间可以中断、中止,且无次数限制。
(二)法定事由
时效中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
时效中止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三)法律效力
时效中断 | 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的诉讼时效期间 |
时效中止 | ①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小贴士】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2.对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的效力及于全部的连带权利人或连带义务人。
3.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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