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共2题)
(一)王中东借给孙辰5000元,孙辰答应于2000年6月底还清。但是直到2000年8月孙辰都没有还清欠款,于是王中东就登门索要。孙辰矢口否认曾经借过王中东钱,并当场辱骂王中东。王中东一时恼怒,随手拿起椅子将孙辰打倒,致孙辰头部钝器伤,创口达10余厘米,经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并且造成后遗症。2000年12月孙辰委托其儿子孙小海(15岁)向某区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以属于民间纠纷为理由拒绝立案。孙小海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提出应当予以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孙小海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而后移送到起诉部门予以起诉,但是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王中东平时没有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孙辰又委托孙小海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中东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其医药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中东提起反诉要求孙辰偿还5000元欠款,于是法院接受了王中东的反诉请求。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是遭到孙辰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中东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5年;责令被告人王中东给付自诉人孙辰医药费等费用2.5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对于王中东提起的反诉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问: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处?
(二) 1999年9月20日下午,某中学学生邓某与同班同学向某、包某一块放学回家。在路上,邓某发现有一男生与同班一女生相伴前行。邓某曾经向该女生写过求爱信遭到拒绝。看到此情景后醋意大发,遂向吕某、包某二人说明要揍该男生的想法。于是三人从路边拾起石头、砖块拦着男女二人。邓某指着那名男生骂道“他妈的,竟敢挂我们班的女生,老子整死你。”该男生回了一句:“凭什么骂人?”这下更激怒了邓某。他一边叫着:“老子不仅骂你,还要打你呢!”一边用砖快向该男生砸去,顿时,该男生头上血流如注。后经鉴定,该男生额顶大面积血肿,冠状缝裂开,左颧骨骨折,属重伤。该案经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11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安排检察人员于11月12日开始审查此案。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邓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邓某知道自己家里困难,根本请不起律师,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认为邓某系未成年人,故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期间,该律师提出要复印起诉意见书,被告知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印。案件被起诉至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发现虽然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但认为主要事实不清,于是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起诉后,法院才决定于12月20日开庭审理,并在12月18日通知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以得到开庭通知太晚为由拒绝辩护。人民法院无奈,只好让邓某自己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年龄到底是17周岁还是16周岁,并不清楚,而且被告人还承认自己曾对一名幼女进行过奸淫。因而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而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年龄是16周岁还是17周岁不影响定罪,因而不是证明的对象,所以拒绝继续查找被告人的年龄。同时,人民检察院还认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因而拒绝对被告人变更起诉。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邓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并按数罪并罚原则对被告人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邓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对邓的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3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的量刑是不当的。而两罪准确量刑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问:本案例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6)本案中,辩护律师以接到开庭通知太迟为由拒绝辩护是违法的。
7)本案中,人民法院让邓某自己辩护为自己辩护是违反规定的。
8)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的年龄是17岁还是16岁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认为其不属于证明对象是错误的。
9)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的犯罪事实直接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10)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