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应聘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半年内,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公司财务部虚报冒领公款一千余元,供自己挥霍。刘某的行为能否构成?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 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考察知识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解析:本题考几种容易混淆的罪名的区别。
侵占罪按现行刑法分为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按照本题所给的情况,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但是不足以定罪,因为一千余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