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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每日一题测试(10月14日)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4日
今日题目:
多选5.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大家可以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 )
A.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还给了乙某10万元,乙某答应下来,收了甲某的10万元钱,却不打算为甲某办事。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及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答案:AB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解析]:
对于A项,很简单,,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而乙某什么都没做,属于“教唆未遂”。 A项入选。
对于B项,乙某表示接受甲某教唆并当晚磨菜刀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而且故意杀人罪是处罚犯罪预备的,所以甲某属于“教唆未遂”,只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而不能按照29条第1款的共同预备犯罪处理。所以B项入选。
对于C项,可以参考部分犯罪共同说,“甲某的教唆行为“与“乙某的杀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乙某的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甲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和乙某构成共犯,既然如此,就应当认定被教唆人乙某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对甲某不能适用29条第2款,而应依29条第1款,按照甲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理。所以C不选。
对于D项,(语出张明楷:)刑法第29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做以下限制,如果被教唆的犯罪不处罚未遂时,(也就是未遂时不作为犯罪处理),而被教唆人又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人不应适用29条第2款,而宜认定为无罪。(如D项中侵犯别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对甲应当认定为无罪)。所以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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