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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每日一题测试(10月16日)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6日
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 )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答案:AC。

考察知识点:刑法分则中关于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解析]:

《刑法》第32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所以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是正确的。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不选。

《刑法》第33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c符合题意。

选项D中,“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和《刑法》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所以选项D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择A、C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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