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规定和理解。A选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指出: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选项符合《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关于C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第12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选项的难点其实是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了解,而依据是其他法律规定。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