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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每日一题测试(3月6日)

来源:233网校 2007年3月7日

今日题目:

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于刘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察觉,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潘丽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根据上述情况,

现问: 来源:www.examda.com

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

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来源:www.examda.com

解答:本题涉及重婚罪、继续犯、投毒罪、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问题。

1.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因为马锋的重婚行为仍然处在继续状态,尚未终了。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因为刘娟对马锋已有配偶的情形缺乏明知,不具备重婚罪所要求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主观要件。

3.潘丽误将父母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潘丽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父母死亡的结果不是处于故意或过失,而是不可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缺乏犯罪的主观罪过要件。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潘丽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无罪过事件。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重婚罪、故意杀人罪。

其中比较疑难的问题是:

1.重婚罪的追诉时效的计算。关键在于重婚罪能否认为是继续犯(持续犯)?如果认为是继续犯,那么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重婚罪没有过追诉时效。反之,认为不是继续犯,或者不知道继续犯在追诉时效起算时间方面的特殊性,就可能认为超过了追诉时效,不能追诉。继续犯除了不认为数罪外,其实质意义就在于追诉时效的起算从行为终了时开始。

2.重婚罪的主观要件,通常情况下自己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具有重婚故意是不言自明的。但无配偶的人构成重婚罪,必须要有“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要件。因上当受骗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因缺乏重婚的故意,不构成犯罪。某种意义上,这种人也是受害者。

3.运用刑法原理分析一种特殊投毒杀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马锋为了杀妻将毒药投入妻子经常食用的咖啡 瓶中,这是一种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的行为。因为毕竟是在家庭的范围内,通常不涉及公共安全。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有害物质罪(按修订后的罪名)。

4.妻子拿被投放毒药的咖啡招待来客致人死亡,因为缺乏故意和过失,不认为犯罪。这涉及犯罪必须有“罪过”的原理。对此,凭常识就能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判断很简单,主要是从主观罪过方面说出理由。

5.马锋对潘丽父母之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本题稍微复杂一点的问题。对此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1)从主观方面分析,马锋对死亡结果足以认定为具有间接故意。因为在讲到间接故意的特征和类型时,其中一种最典型的间接故意类型是: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能认定行为人对该放任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因此可认定马锋对来客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故意罪责。

(2)从客观方面的打击错误分析,马锋投毒预定杀妻,却实际杀害了来客。有点打击错误的味道。根据打击错误的评价结论,在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对误击的法律性质一致的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总之,马锋以一个投毒杀人的行为,没有实际毒杀本欲加害的妻子,却偶然地造成来客死亡。按照比较流行的处理打击错误的原理,马锋直接对该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不必分开认定构成对妻子的故意杀人未遂,对来客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这样分析是可以的),这样不符合想象竞合的原理。更不能分开认定对妻子的故意杀人未遂,对来客的过失致人死亡,这既不符合间接故意的原理也不符合流行的处理错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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