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题目:
甲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业务员期间,负责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自97年1月至98年6月间,多
次收到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计20余万元,用于注册了一家私人公司。公司从账目上发现应收货款与实收货款不一致。追问货款去向时,甲某交待了将多笔货款用于注册公司的事实。请问,在该案的适用中,怎样适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
A.对该案应当适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B.对该案应当适用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C.对该案应当适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贪污罪
D.对该案应当适用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侵占罪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