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甲某为某国有砂布厂的经理,该厂所产砂布极为畅销,供不应求。甲某之子乙某开办一个五金经营部,请求甲某将砂布先卖给其五金经营部,并且将价格下浮7%(符合厂里规定的浮动范围),然后再由甲某帮助销往砂布厂所辖的5个销售业务单位。甲某在征得所辖的5个销售单位同意后,将砂布卖给五金经营部然后销往所辖销售业务单位,使五金经营部获利20余万元。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构成贪污罪
B.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C.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