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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刑法每日一练(6月21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21日
单项选择题
2005年4月28日,张某在重庆市某县农贸市场趁人多拥挤之机,将手伸向李某衣包,被李某之妻代某发现。代正要吼喊。张某怕事情败露,威胁代某道:“不要闹,否则捅死你。”代某见张某左手提一把水果刀没敢吭声,张某摸走李某包内的1000元钱逃离现场。该县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为500元。张某的行为:(  )
A.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盗窃罪
B.符合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C.符合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D.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夺罪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不应定性为转化型抢劫。首先,转化型抢劫罪中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个目的。如果不是出于以上三个目的,即使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不能按转化型抢劫罪处理。转化型抢劫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在劫取财物和使用暴力的顺序上不同。前者是先用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取得财物,后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而后者是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后劫取财物。同时人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才行。本案中,张某以暴力威胁代某,实际上侵犯了第三人代某的人身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夺取李某的财物,暴力威胁与劫财对象不同。因为夫妻财产的共同性认为妻子也是被害人的理论在刑事司法中是行不通的。同时张某也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施暴力威胁,所以, 张的行为不能定性为转化型抢劫。
不应以抢劫罪论处。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求受到暴力侵害人身权的是受害人本人,而不是其它人。这里受到张某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如是丈夫本人,就构成了抢劫罪,但是张在扒窃过程中被失主之妻发现,当场对妻子以暴力相威胁,在妻子不敢吭声的情况下,当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在施暴对象上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故不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罪与盗窃罪在客观上最根本的区别是公开还是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本案中,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妻子发现,对于财物的所有者丈夫来讲,张的行为仍是秘密窃取,而不是公开劫财。
所以,张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故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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