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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刑法每日一练(8月4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4日
单项选择题
刑法第七十二条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现有17岁中学生甲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且法院认为甲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一款的规定。现请问:甲某还必须同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法院应当宣告其缓刑( )。
A.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B.初次犯罪、积极退赃、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C.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积极退赃、但不需要其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D.初次犯罪、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不需要其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简单考察: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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