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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12月12日)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12日
  单项选择题
  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指定辩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辩护制度分为“可以指定”与“应当指定”两种,本题中所涉及的“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只有 B项中的王某在审理时还未满十八岁,又没有委托辩护人,同时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根据上述解释第37条的规定,A、C、D项都属于“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因此不能选。考试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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