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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2月1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1日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几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刑法对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对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是刑法对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并后减”原则。《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刑法对于“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减后并”原则。依据上述规定,A选项中,由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是18年,因此又犯新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范围是10年以上20年以下,选项中的“14年以上”是不对的;B选项中,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20年,发现“漏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的结果还应是20年,由于采用“先减后并”原则,因此实际执行的期限最长也只有20年,不会超过20年,此项也是不对的;C项中,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20年,已执行2年以后,又犯“新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采用“先并后减”原则,此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在18年以上,加上原来已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期限就超过了20年,此项也是错误的;D项的规定是符合前述规定的,因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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