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皮包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揭押部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令止企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C排除。《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排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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