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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2月26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26日

多选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淮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共同犯罪的特点是须两个人以上,有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行为。“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因此甲乙属于共同犯罪。虽然最终到底是谁的直接攻击行为导致丙重伤无法查清,但是这并不重要。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是由每个犯罪人的单个的犯罪行为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犯罪的危害结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每一个单个的犯罪人的行为也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作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2人均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ABC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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