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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3月12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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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实施了一起共同抢夺行为,甲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乙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对于甲和乙而言,他们都必须遵守下列哪些法定义务?( )
A.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B.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家属和律师之外的人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57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是考试的重点,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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