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张某欲杀李某,向李某的房间开枪射击,但李某已于8小时前离开,因此未遭杀害。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犯罪的成立要求张某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
C.张某的认识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此题中,张某主观上有杀害李某的意图,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杀害李某的射击行为,只是对李某当时不在房内的情况没有认识到,而导致杀人行为未能得逞。所以,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并且,犯罪人只需要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达到法定程度的认识即可,并不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本题中,张某虽然没有认识到李某不在屋内,但是,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不妨碍其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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