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相关链接】 《国家赔偿法解释》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二、共同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将拟制的《共同赔偿决定书》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后,另一赔偿义务机关认同的,应在收到《共同赔偿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盖章。不认同的,应及时作出不予认同的书面答复。办理机关可依此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配套练习】
1.某县公安局以马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马某的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马某无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马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A.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 B
【解析】本案中,原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执行,案件经上诉,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审判决无罪,被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所以,案件虽经历诸多程序,但无罪判决是经一审重审作出的(因是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以效力视为一审),因此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或“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应以该条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处理,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即本案中的县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即本案中的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的实质在于:重审后的再次二审没有改判,作出改判的是一审法院的重审;一审判决由于上诉没有生效,生效判决为重审后作出的无罪判决。
2.张某因为与赵某醉酒后打架斗殴将赵某鼻子打出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某于是被释放。在本案中,应当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是:
A.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对张某实施了拘留
B.应当由检察机关赔偿,因为张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而被错误地逮捕
c.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因为二者都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
D.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拘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对其批准逮捕的行为承担责任
【答案】 B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张某打架斗殴将别人打成轻伤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因此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因此B正确。对其拘留是可以的,所以其他选项都不对。
3.田某被公安机关认为有盗窃和抢劫的重大嫌疑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且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抢劫罪和盗窃罪均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田某抢劫罪不成立,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是田某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下面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一审法院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法院对田某判处了刑罚
B.应当由检察机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检察机关对田某批准逮捕
c.应当由公安机关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机关对田某违法实施拘留
D.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 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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