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配套练习】
1.王某是监狱管理人员,与郭某有隙。后郭某因盗窃罪被关押于王某所在的监狱。王某于是在巡视时借机找碴儿,对郭某进行殴打。郭某被打成重伤,遂要求刑事赔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家不应当给予刑事赔偿,因为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B.国家应当给予刑事赔偿,因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人身权
c.国家在赔偿后,应当向王某追偿
D.王某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与职权有关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所以A项的说法不正确,B项说法正确。第24条规定,有本法第15条第(4)项规定情形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对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CD项正确。
2.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司法考试
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答案】 ABc
【解析】 《检察院规则》第2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因此,本案中A项说法不正确,D项说法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在本案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BC项说法不正确。故应选ABC。
3.1999年10月,郭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郭某服刑后不断申诉。2005年4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对郭某盗窃罪的判决部分,撤销了对郭某侵占罪的判决部分,随即释放。郭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
A.决定对郭某从1999年10月至2005年4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B.决定对郭某从2003年10月至2005年4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c.决定对郭某从2002年10月至2005年4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D.决定不予赔偿
【答案】 c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已经执行的刑罚才予以赔偿。原告犯两罪,盗窃罪刑罚执行至2002年10月,此后即为无罪而已经执行的刑罚。因此对于郭某而言,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有效期间即为盗窃罪执行完毕至最后获释之间的损失,即从2002年10月至2005年4月被羁押期间的损失。此处需要注意,依审监程序必须改判无罪才赔偿,如减轻刑罚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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