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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5月11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11日

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构成,缺一不可。本题中最大的干扰项在于A、D项。A项中考生容易误以为二人并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应注意的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不仅仅指实行行为,共同实行了预备行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D项中考生容易误以为二人没有共同敌意,应注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据题意可知护士乙在医生明确表述了杀人的故意之后,没有阻止,也没有表示反对,主观上即是一种放任,即成立间接故意,所以和医生构成共同犯罪。B项中二人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行为,一个是走私毒品的行为,一个是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C项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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