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章某(38岁)因承包酒店亏损而产生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选定摄影个体户吴某的儿子吴迪(7岁)当绑架对象。一日,章某对王某(酒店服务员20岁)谎称有人负债不还,要王某把债务人儿子带来逼其还债,王某同意。章某骑摩托车将王某带至某小学附近,将吴迪指认给王某。王某随后将吴迪骗出交给章某,章某将其关押在酒店贮藏室,章某随后又告知外甥女赵某自己绑架了一小孩,让她帮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庭勒索财物。赵某答应,按章某的安排先后三次打电话给吴迪家勒索50万元人民币。次日,章某要求赵某继续向吴迪家打电话勒索,赵某拒绝。第三天凌晨,因被害人家属报案,章某、王某、赵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
A.赵某与章某构成绑架罪共犯
B.王某与章某构成绑架罪共犯
C.赵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D.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赵某在明知章某绑架一男孩的情况下,仍受章某指使给被害人家属打电话勒索财物,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勒索财物是绑架的有机组成部分),且两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赵某与章某构成绑架罪的共犯。但是,王某的情况不同。她是在不明章某绑架真相、误以为章某真是为了扣押他人之子索取债务的情况下,帮助章某将吴迪哄骗到手。因此,王某与章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在扣押他人之于索取债务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哄骗被害人出来以供章某关押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4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选项B、C均有干扰性。经过上述分析选项B的错误已很清楚。在共同犯罪中,一行为人仅仅自动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没有阻止整个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的,因而赵某不构成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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