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领导某甲曾批评过工人某乙,某乙怀恨在心,蓄意进行报复。一天,某乙用钳子将设备上的贵重金属触点全部拧下,偷放在甲的办公室内,由于设备无法运转,造成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察案件时,某乙又提出将某甲列为怀疑对象,公安机关从甲的办公室发现“赃物”后,将甲拘留。后乙罪行败露,乙的行为应定性为( )。
A.诽谤罪
B.诬告陷害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与诬告陷害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报复陷害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考察知识点: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解析:某乙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两种行为,破坏了生产经营并对他人进行了诬陷,并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应分别定罪。参见《刑法》第243条,第276条。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见《刑法》第254条。针对网友的疑问,增加解析:注意,行为人前后两个行为不能按照牵连犯理论来理解,这里不是牵连犯。在司法考试里,牵连犯的概念,最好采取类型说,即当某种手段经常被用来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才宜认为是牵连犯。(这也是张明楷的观点。)行为人想诬告陷害甲,方法有很多,用不着去破坏生产经营,也就是说“破坏生产经营”不是诬告陷害他人的惯常手段。所以,这个不是牵连犯。更何况这里行为人侵犯的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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