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甲某在地里拾到手枪两支、冲锋枪一支,各种子弹200余发,藏于家中。一年以后,甲某取出手枪一支,蒙面到一个地下赌场,朝墙上连射几枪,众赌徒闻枪声四散而逃,甲某将3万元赌资全部拿走。第二日晚,甲某持枪闯入一居民家中,又朝墙上射击数枪,致电灯熄灭。甲某害怕黑暗中被人突然抢住,发挥不了枪的作用,又朝室内开了一枪后逃离。该枪击中正在看电视的男主人,致其死亡。甲某的行为:()
A.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
B.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C.属于牵连犯
D.应当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抢劫赌场即所谓“黑吃黑”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二次抢劫时,开枪是其抢劫的手段,作为抢劫的暴力考虑,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持有枪支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前,明显独立于抢劫行为,故需要数罪并罚。如果是拾到枪支后立即实行抢劫,可作为持枪抢劫考虑,属于法定加重情节不需要数罪并罚;如果是为了牵连犯对待,不用数罪并罚。如果盗窃枪支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以后产生抢劫念头,使用枪支的,因为分别有2个独立的故意,不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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