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工于某,一日晚发现某单位大院的一辆桑塔纳汽车车门未锁,就借着夜色将此车开出大院,驶到其情敌刘某每天上夜班必经的一小胡同口,将骑车上夜班的刘某撞死,然后急忙驾车逃离现场,因奔逃心切,不慎将一带小孩过马的女人撞倒在地,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当夜于某又将此车开回原地,尚未被人发现。于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B.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两罪并罚
C.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三罪并罚
D.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应从一罪重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于某撞死刘某的行为当属故意杀人罪,至于开走别人的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故意杀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只定其故意杀人罪,而不再定盗窃罪,后因奔逃心切撞倒他人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故构成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B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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