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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6月27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6月27日
多项选择题
某甲(德国人)在中国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到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有关做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B.如果某甲不懂汉语,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C.审理此案,人民法院认为是涉外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D.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某甲限制出境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刑诉解释》第37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此可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依上述法条可知,C项中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B、D项中的做法都是正确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涉外刑事案件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此题设计得比较成功,虽然考点较生僻,但仍不失为好题。其结合了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加以考查,对考生而言需要学会灵活掌握和运用。《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的是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条就是法律的例外规定,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这一类案件是《刑诉解释》第121条的规定,适用条件是经当事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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