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来源:考试大
C.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正确答案】 ABD考试大论坛
【答案解析】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中对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盗窃和故意重伤作了肯定性规定。《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附加刑不可能附加于附加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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