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某化工厂变更被告
B.某县水利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来源:www.examda.com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某县环保局为本案的被告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同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此,县环保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变更被告。因此,A项说法错误。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诉,因此,B项说法错误。在本案中,田某是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他的行为后果或权利归属于县水利局,他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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